【透视社·以案释法】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也可以不用还吗?

2023-03-22 20:31:44 来源:透视社微信公众号 作者:综合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民间借贷,是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易发、高发的民事纠纷类型。日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最终判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清偿债权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情

吴啸晖是一家装饰公司的老板。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吴啸晖也尝试接触不同的生意,可因经营理念和方法的不成熟,吴啸晖并未如愿,反而拖累原先收益不错的装饰公司陷入资金困难。

为了填补资金漏洞、缓解资金困难,2021年5月20日,吴啸晖以个人名义向好友李善富借款10万元,按照月利率1%计付利息,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鉴于二人多年的情谊,李善富欣然同意,如约将10万元款项汇入吴啸晖账户中,并留存借条一张。

随着履约时间到来,李善富多次向吴啸晖主张还款,吴啸晖均以“生意不好做、款项未到位、多宽限几日”为由拖延还款。因为吴啸晖对还款的消极态度,加之李善富自己还有其他生意要忙,无奈之下李善富只能答应延长还款时间。

可不久,李善富便从他人口中得知,吴啸晖对外欠了很多债,装饰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吴啸晖自己的身体也出现了问题,没过多久就去世了。于是,李善富多次找到死者吴啸晖的亲属,协商还款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善富便向开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啸晖的妻子陈晓菊、儿子吴浩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审理

庭审中,李善富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实际存在和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向法庭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其主张虽然债务人吴啸晖已经去世,但仍留有遗产可清偿债务,吴啸晖的继承人理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据调查,吴啸晖生前并未立下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确定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中,仅配偶陈晓菊、儿子吴浩在世,因此二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虽然我们是继承人,但是已经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你找我们要钱没用。”针对李善富的起诉,被告陈晓菊、吴浩均辩称,借款是吴啸晖用于资金周转的,并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且二人均向法庭递交了放弃继承吴啸晖遗产的声明书,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处于三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中属于吴啸晖的部分以及其他遗产,所以无需再承担吴啸晖的债务。 

判决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李善富和吴啸晖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债务人吴啸晖拖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吴啸晖虽已死亡,但债务并不会因此自然消灭,应由其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同时,法官认为,依照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内容查明,死者吴啸晖的遗产价值已经确定,所以即便吴啸晖、陈晓菊、吴浩名下的房产尚未从家庭财产中分出来,还处在二被告控制之下,也无需再行析产之诉。此外,陈晓菊、吴浩在庭审中均书面声明放弃对吴啸晖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二被告对被继承人吴啸晖的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

但法官认为,二被告作为实际财产使用人,且经其本人认可,二被告仍需对原告债权的实现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在被继承人吴啸晖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二被告也在积极履行辅助清偿的义务。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透视社综合人民法院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报道)

编辑:李煦

制作:王娜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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