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返乡创业,离婚资产怎么分?

2021-09-17 13:00:0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刘旭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农民工夫妇两人联合返乡创业,承包经营一片樱桃园,离了婚资产如何划分?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处了这样一例案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人,夫妻共同经营,妻子有权主张一半。

  家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农村的王艳和王军夫妇1992年结婚,2020年二人闹起离婚,当年9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王艳说,自己与王军共同承包了村里的30余亩地,原为种子田和定向田,两口子辛辛苦苦种下1000余棵樱桃树。现在政策好了,国家不仅不向二人收税,还年年给补贴,经营樱桃园夫妻二人每年收入10万余元。日子好了,夫妻俩还购买了两辆私家车,闲暇时开车去城里玩,吃的、用的一点也不比城里差。苦尽甘来,没想到竟然闹起了离婚。

  王军说,村里的承包地承包人是自己的名字,樱桃园应当归他所有。两辆私家车一人一辆。孩子们都大了,二人离婚也简单。

  听说王艳要分割王军承包的土地,亲戚朋友和家人都不能理解,劝王艳息事宁人。他们普遍认为即使打官司,王艳也不一定能赢,因为王军出生在这个村,长在这个村,地是村子里分给王军的,难道能让王艳一个外村人分走一半?

  自己辛辛苦苦操持这个家快30年了,离婚时竟然只分得一辆汽车。王艳不服,她要通过法律渠道帮自己讨个说法。最终,王艳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梁照强将王军起诉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承包地上种的樱桃园自己和王军一人一半,私家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并要求王军补偿自己60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但由于农村承包经营耕地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即便是以王军的名字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夫妻共同在承包的土地上经营樱桃园。投入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在离婚时王艳有权主张一半。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考虑到王艳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王军应当给予一定补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多分。因此,法院判决王军给付王艳10万元。

  王金海表示,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部分女性农民工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参与家庭经营时,个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合法权益。(当事人为化名)(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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