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2月16日电 (记者靳博、扎西)14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决定》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宽的规定,既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包括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