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 专家谈利弊如何平衡

2019-06-12 08:0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吉茵 字号:T|T

  强制教育立法亟待完善

  □ 李玫瑾

  少年司法的问题不是简单的降低处罚年龄的问题,而应在强制教育方面完善立法,我不赞成将行政拘留年龄降至14岁,因为12岁甚至10岁以下因父母不尽责而危害严重的孩子仍无法应对。对不到刑责年龄又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应送入特殊学校接受教育和监护。工读教育曾经非常有效,只因增加了一个“父母同意”规定导致弱化。应完善相关程序,如:公安部门可否向少年法庭提出强制教育申请,父母可提出异议,但由法庭裁决。工读学校也需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强制教育部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当地,那么未成年人周末可以回家,这样也能不割断孩子的亲情关系;如果父母不在当地,那么工读学校就要扮演既教又养的角色。

  总之,对违法犯罪少年重点要解决的是如何监护起来的问题,弥补家庭教育和普通学校教育缺失,给予这类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生活监护与能力赋予,这才彰显社会的理性与法治的温度。(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

  教育矫治不能一拘了事  

  □ 刘海洋

  无论拘留执不执行,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不应该只是想通过一次拘留就能达到矫治改正的目的,从长远社会管理来看,这种方法也是效果最差的。当前,行政拘留执行时,未成年人并未与成年人分开管理,管理措施也未明显区别成年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即便将来立法将未成年人行拘年龄降至14周岁,在执行方面也应当有更多的要求和限止,拘留所也应有所改进,这才是立法需要明确的事情。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有一些措施只停留在字面上,工作责任主体也不明确,许多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跟进,政府其他层面衔接不上。在这个背景下,单纯追求行政拘留年龄降至14周岁,意味着将社会责任交由公安一家承担,起不到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目的。我们可以根据国情适当建立符合我国传统文化要求和法治基本要求的未成年人帮教体系。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形成心理辅导、社区(包括敬老院、福利院)劳动、封闭式教育基地管教一定时间、执行行政拘留的阶次递进或相互融合的矫治帮教体系,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执行场所,未成年人的管理应当明显区别于成年人。同时,这种帮教措施还要融入监护人责任和民政部门的社会责任,不能一拘了事。(作者系基层公安)

  拘留场所多不具备条件

  □ 黄磊

  未成年人帮教是一个涵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帮扶矫治的系统性工程,在前置性的干预帮教系统尚未健全、未能有效运转的情况下,以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进行管教硬性对接未免粗暴,有违合理行政原则。

  而从实施层面来说,当前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拘留所并不具备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的硬件条件。而即便分别关押,年纪相差不大的未成年人可能因为类似经历而引发心理共鸣,强化对社会的对立感,同时还可能受多次“进宫”者反面影响,甚至被吸纳、演化成团伙作案。

  不仅如此,很多拘留所也不具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训诫教育的软件条件,少年司法不仅要考虑初等教育的延续性,自身也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成年人惩戒的缩水版。不可否认部分地方创新了训诫帮教制度,但并不代表当前具有普遍性的适用基础。

  此外,由于行政拘留的临时性和短暂性,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违法根源性问题,也不能做到有效跟进,故惩戒效果有限,往往治标而不能治本,加之可能发生的交叉感染,带来的叛逆心理及自弃心理等系列问题,可以说弊大于利。(作者系基层检察官)

  行拘应发挥其惩戒作用

  □ 董燕

  在日常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年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其实此前就收到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接受过处罚。因为依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正是由于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实质性限制,从某种意义上对这些未成年人来讲等于没有受到惩罚。从发挥法律惩戒作用以及同刑法处罚相衔接的角度看,如果出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然而,降低行拘执行年龄是否就能从源头上制止未成年人犯罪?这恐怕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审判中,可以看出每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一些家长或对孩子过于溺爱,或对孩子不闻不问,或者家长本身就法制观念淡漠、行为不端。因此不能指望通过几天的行政拘留就能震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就可以教育矫治他们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旦未成年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帮扶管教,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这才是重点。(作者系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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