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 专家谈利弊如何平衡

2019-06-12 08:0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吉茵 字号:T|T

  行拘执行年龄降至14岁利弊如何平衡

  导读:时隔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的规定,仍引发社会广泛讨论。降低行拘执行年龄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矫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补足哪些短板?本期“声音版”邀请理论界相关专家和实务界人士一道进行探讨,敬请读者关注。

  行拘年龄需适时适当调整

  □ 常进锋

  自公安部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过去两年有余。时至今日,《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将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的规定仍然是社会和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公安部可以在进行充分理论论证和实践考察的基础上,适时适当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提高法律的震慑效应,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非毁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都体现着预防效应,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下限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和暴力化趋势明显,恶性犯罪事件频现报端。2018年12月2日,湖南泗湖镇12岁男孩吴某持刀杀死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亲。同年12月31日,湖南衡阳13岁男孩罗某锤杀父母后逃逸。短短一个月不到的时间,湖南连续出现两起未成年人弑父杀母的惨痛悲剧。悲剧背后,我们除了反思家庭教育不力等因素之外,还应看到法律、行政法规在悲剧面前暴露出的被动与失语。当“男孩吴某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已被警方释放”的事实公之于众,当吴某事后说出:“学校不可能不让我去上学吧,我杀的也不是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样冷漠无情并无半点悔过之心的话语,当吴某的悲剧再次被罗某上演,桩桩悲剧提醒我们到了应该深思“法律在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及其作用如何发挥的问题”的时候了。

  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可以看作是我国未来调整刑事处罚年龄的过渡之举,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务必与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同步进行,根植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在未成年群体中的威慑力,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

  其次,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有利于促进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维护校园安全。校园欺凌是一个久治难愈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校园欺凌愈演愈烈,伴随着互联网的传播,校园欺凌俨然成为未成年人暴戾之气亮相的主要途径。虽然据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近三年校园暴力案件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其中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同比上升10.58%和14.08%,且有将近九成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2018年11月19日,陕西神木15岁少女刘雨被同龄人强迫卖淫、打死。针对“11·19神木少女被害案”,有关媒体曾指出“年龄不是宽宥借口”。的确,刘雨案很有可能只是众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冰山一角,如果此类恶性犯罪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惨遭不幸的刘雨绝对不是最后一个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从立法角度保护未成年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但保护不等于放纵,针对已经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的恶性校园欺凌需要以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为起点,进而相应地调整刑事处罚年龄,最终实现防治校园欺凌,还未成年人一个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

  最后,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是涉罪未成年人矫治帮扶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从根本上来讲,调整执行行政拘留年龄并没有背离上述原则和方针。有学者指出降低执行行政拘留年龄短期内可以阻断未成年人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但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措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在负性标签的叠加影响下,未成年人很可能再次犯罪。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如未得到法律的有效惩处,也会助长其继续犯罪的气焰,甚至形成“只要达不到法律惩罚年龄就可以为所欲为”的错误观念。由此来看,法治手段与矫治帮扶在未成年人制裁矫治中是相辅相成的,而轻缓的矫治帮扶应以硬性的惩治手段为前提,硬性的惩治手段必须辅之以健全完备的帮扶教育措施。短暂的行政拘留既是挽救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的过渡性手段,也是保护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及他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性举措,体现着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作者系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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