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受贿案细节剖析:收钱后没“打招呼”算不算受贿

2019-04-16 09:35: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吴检宣 责任编辑:吉茵 字号:T|T

  ◎检察官说案:

  案中细节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 王文群

  桑小剑受贿案一审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该案案发经过及庭审中的一些细节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延伸解读有利于普法教育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首先,该案提示,收了别人好处但没有帮忙,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现实生活中请别人帮忙办成事,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受托人帮忙起了作用,二是受托人没有帮忙,但自身条件过硬,最后事办成了。针对第二种情况,有些受托人往往会借此把功劳揽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帮忙起了作用,并借机收受对方好处,或者心安理得拿着对方之前给予的好处,一旦东窗事发,受托人大多又会以自己没有帮忙打招呼为由,为己开脱罪责。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只要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口头承诺。因此,在这个时候,想以自己没有实际帮忙打招呼来开脱罪责往往是徒劳的。

  同时,需要提醒,依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没有帮忙打招呼,也没有作出相关承诺,只要收受钱款3万元以上的,亦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构成受贿犯罪。这正应验了一句俗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因此,官员要避免受到受贿犯罪的追究,最好的办法就是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利益诱惑,而不是心存侥幸,等到东窗事发,再妄图找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

  其次,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本案山鹰房产副总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送给桑小剑10万元,虽然这10万元并没有从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对照相关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费学民的行为只会影响到行贿主体的认定,而对受贿人桑小剑而言,行贿人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再次,被告人当庭翻供及证人庭审证言前后不一的,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否则法院不会采信其庭审供述和证言。根据相关规定,翻供或推翻证言后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法院仍可采信其庭前证言。可见,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或者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往往不但不能帮被告人开脱罪责,反而会因此错过坦白从宽的机会。本案桑小剑就因在庭审中翻供,法院最终认定其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从而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桑小剑有坦白情节这一对其有利的意见,其翻供可谓得不偿失。

  (文中除被告人桑小剑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吴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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