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7日电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将选择北京、天津等11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资料图:药剂师正在制药研究中。中新社记者 马铭言 摄 《方案》提出目标任务,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方案》明确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