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措施:助推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

2018-03-14 20:02: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煦 字号:T|T

  中新社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钟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监察法草案。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权限,拟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相关措施作出细化规定。各方普遍认为,这将有力地推动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留置取代“两规”

  “两规”措施源自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中共十九大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提及此次草案拟用“留置”取代“两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以监察机关的留置,取代纪委的“两规”,让留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处理腐败问题更易纳入法治轨道。

  明确留置情形

  在监察法草案中,监察机关被赋予包括留置在内的多项“必要权限”。其中,留置备受关注。

  专家认为,留置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公信力,要谨慎用好这项权力。为此,草案对于实施留置措施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表示,此举明确了实施留置的具体情形。只有符合特定的情形,才可以进行留置。“采取措施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法治化的进步。”

  留置权利保障

  “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学者和社会公众关心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为此草案对留置程序、时间等都作出明确规定。

  如草案明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童卫东认为,针对外界的关切,草案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保障了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间的合法权益。相比“两规”,更体现法治思维。

  此外,草案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认为,上述具体措施体现从严保障人权的导向,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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