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新规落地还有多少“留白空间”?三大问题待解

2017-12-07 00:13: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庚南 责任编辑:欧阳珏 字号:T|T

  《通知》从小额网络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三个维度明确了现金贷整治的要点及相应的职责分工。第二条明确“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第三条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第四条明确了“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那么,涉及现金贷的消费金融公司(包括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及其他非持牌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如何确定,恐怕会非常棘手。若完全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思路,或会将整治工作引入困境。而且,从地域上看,经营现金贷的网络小贷公司,其业务遍布全国,客观上或会导致监管的地域分割、权责不清,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问题的关键在于,依赖牌照的机构监管模式在汹涌的金融创新浪潮面前已日显窘迫。唯有构建行为监管体系,明确各种金融行为的基本属性、分类及识别标准,厘清各种金融行为的责任部门及监管职责,才能使每一种金融创新从特征上都能适用于相应的属性分类,都能找到相应的监管归宿。这样才不会出现监管的空白与缺位。

  其三:如何实现监管与平台数据共享?

  现金贷业务潜在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借款人的网络欺诈风险;二是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和以贷养贷形成的高杠杆风险。前者带来的可能是个体性、局部性信用风险,后者的失控或蔓延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

  因此,如何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风险问题理当成为现金贷整治的主要问题之一。

  《通知》明确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但这仅是针对单个现金贷机构、单个借款人提出的审慎性要求;对于借款人多头借贷、以贷养贷的问题,似乎尚无有效对策。

  尽管《通知》要求,“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实际操作上尚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现金贷客户数据的能力问题,即对现金贷机构共享数据的约束力问题;二是单个现金贷平台对借款人借款总额难以控制,需要加强同业之间的协同。

  实际上,在借款人多头借款、过度借款问题上,即便传统银行体系拥有相对完备的信用信息体系,但至今仍难有根本性突破,成为诸多金融问题的症结之一;更何况“出生”时间并不长的现金贷。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进行了约束性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但关键还是要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督促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借款人信息数据纳入统一的征信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单个借款人借款总额的控制。

  “留白”在艺术上是一种技巧,带给人的或是一种“野渡无人舟自横”野趣;但政策上的“留白”带来的则是市场的矛盾与困惑,亟需“描实”完善,否则将成为套利的空间,增大治理的成本,影响治理的实效。

  目前,现金贷风险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如同现金贷产生的根源——金融服务领域长尾人群融资需求,一样具有全球性特征。现金贷特有的商业模式、特殊的服务群体所衍生出的“消金三恶”(即高利率、多头借贷、不当催收)是困扰各国监管部门的共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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