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量刑文件: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

2017-05-29 08:37:43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彭训文 责任编辑:任燕萍 字号:T|T

最高法量刑文件: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

2月9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榴园村村民在该市公安交警部门举行的“警营开放日”活动中体验酒精检测仪。张红心、李鑫摄影报道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自5月1日起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有这样的表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一时间,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不过,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并未查询到该指导意见。相关刑法学专家、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醉驾一律入刑”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而不是指“醉驾一律判刑”。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指导意见此次在危险驾驶罪中提及,目的是持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长远看,要想真正消除公众对“醉驾入刑松动”的担心,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是紧要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

  根据这份在网络流传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点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时间为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有媒体认为,这是醉驾入刑出现松动的信号。有评论称,经过这些年,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松动同样也是一种进步。

  一家网络媒体进行的题为“醉驾入刑有所松动是好事吗?”的调查中,截至5月25日,共有29455人参与投票,选择“坏事”的占53%,选择“好事”的占34%,选择“说不清”的占13%。可以发现,更多公众不赞成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人们担心的是,醉驾入刑尚且难治酒驾,如果出现松动,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保证,涉嫌酒驾的司机岂不更加存有侥幸心理?

  “这份指导意见绝不是说醉驾入刑出现松动,而是旨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其实,醉驾入刑一直以来就没有出现松动过。”对于公众的担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醉驾入刑”或者“醉驾一律入刑”一直以来存在误解,那就是把“醉驾一律入刑”等同于“醉驾一律判刑”。

  “‘醉驾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很多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都存在这样的内容,并不是专指危险驾驶罪。”陈泽宪说。

  “指导意见并不是表示最高法对醉驾行为的宽容,而是将刑法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原则贯彻到了具体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庚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第十三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引用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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