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修法争议背后:“生死权”下放埋下隐患

2016-01-24 08:35:26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蒋芳 夏鹏 责任编辑: 字号:T|T

  当前文物执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同级文物部门难以监督同级政府,这就需要上级文物部门的有力监管。因此,“不该下放的权坚决不能下放”。

    201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公众参与、加强执法督察、将文保纳入政绩考核等要求,并将罚款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但是,“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等条款被一些专家认为有可能导致相关文物的“生死权”划归县级政府,埋下更多隐患。

  “文物修法的指导思想应是收紧而不是放松。”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强调。一时之间,如何通过文物修法,采取硬性举措坚决扭转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引发各界热议。

  “罚金翻番”震慑力几何

  《草案》刚公布即引发关注的条款无疑是“提高罚金”。其第九十四条提出,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进行原址重建等几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责任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对这类行为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度为50万元。

  一直以来,破坏文物成本过低备受诟病。理论上提高罚款额度能够加大违法成本,但威慑力是否足以扭转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了质疑。

  “在房地产市价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的情况下,拆掉一处文物建筑,就可以为房地产项目腾出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利润空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文物执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教授张凤阳说,“要起到震慑作用,关键是要将严重破坏文物行为纳入刑事立案范围,对故意损毁文物古迹的恶劣情形,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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