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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胡仕浩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时透露,目前涉及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司法解释已立项,知产保护力度将进一步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频发现象,近年来,人民法院探索和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通过组合拳规制恶意抢注商标,传递出坚决打击的司法导向。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法认定侵权人主观恶性以及故意仍是现实挑战。胡仕浩直言,对于侵权人是否具有“恶意”以及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还需不断探索。同时,针对恶意投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上,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涉知产惩罚赔偿制度司法解释已立项,加强涉疫知产审判 澎湃新闻:目前,有关专利、著作权法拟强化侵权惩罚性赔偿,以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情况如何? 胡仕浩: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种子法已经有了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过程中面临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难点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把“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作为“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这一重要举措的重点内容。实践中,人民法院更是在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案件中,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审结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