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不可急功近利 需对个人形成有效约束

2018-04-16 16:22: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熊丽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专家表示,如果以“木桶理论”形容生活垃圾分类,那么“法治”就是生活垃圾分类的桶底。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已经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也将是其中的一项内容。

  在地方层面上,2017年以来,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垃圾分类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呼之欲出。北京市提出,到2020年底,全市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达到90%以上,进入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增速控制在4%左右;重庆市提出,到2020年底,实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的街道比例达到5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35%。此外,宁夏银川、贵州贵阳等西部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目前,我们最为突出的短板是全民参与,即全民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主动自觉参与。”刘建国认为,垃圾分类实质上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其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这也决定了我国垃圾分类成效提高的进度不可能太快。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脱离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来推动垃圾分类,只能是“假装在分类”,实际上不可能持续。居民的源头分类做得好不好,并非素质问题,而是需要营造一个更好的氛围。正面引导固然很重要,但通过法律对个人形成有效的约束,真正将居民的源头分类投放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形成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长效机制。

  “途正定可登顶,行稳方能致远。”刘建国表示,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国情社情民情,认真总结扬弃国内外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做好顶层设计和路径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法治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求真务实,循序渐进,避免走错方向或者来回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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