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规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 保障学生学徒基本权益

2018-02-14 18:46: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中新网2月14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办法》指出,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办法》明确,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办法》明确,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合作: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办法》提到,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职业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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