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引发社会热议 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2019-06-03 11:19: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阳 马艳 责任编辑:田苑 字号:T|T
摘要】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按照新国标,目前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九成以上都不合格,全国各地交警为此组织了大规模整治。

  综合考虑安全便捷

  两者兼顾却成难题

  随着我国“二孩政策”放开,一个家庭两个孩子的上下学接送问题,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家庭。

  重庆市民万中(化名)的小孩正上幼儿园,从学校到家步行要40分钟,学校没有校车,老师要求家长亲自接送小孩上学放学。于是万中买了一辆电动车接小孩放学,可交警却说电动车不能载人,“抓到就罚款”。

  万中通过市长信箱反映后,交警部门很快作出回复: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您驾驶电动车搭载小孩违反了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交巡民警是正常的执法活动,是合法的。”

  “打车成本高,乘坐公交、地铁未必直达,而且公交车容易堵车,担心孩子上学会迟到……如何做到既不违背交通法规,又能解决孩子上学的接送问题,确实是一道无法解决的难题。”同样,在广西交通条例面前,南宁市民徐倩(化名)也很无奈。

  5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广西交通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广西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伟雄介绍了制定相关规定的初衷。他说,在广西交通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广西交通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广西交通条例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而按照当时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40瓦,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出租车、公交车相比,经济实惠便利,应当允许其载人。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但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广西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陈伟雄称,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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