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依据赡养行为做出判决

2019-05-25 21:13:19 来源:人民网 作者:姚智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5月22日,记者从天水市法院了解到,日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三兄弟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张三将大哥、二哥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母亲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由自己继承,法院依据子女赡养行为做出判决,张三得偿所愿。

  案件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单位职工张某和妻子李某生育了4个儿子。1983年,张某从所在单位分得一套住房。1996年,张某因病去世。1997年房改时,单位以张某工龄折半记为妻子李某工龄计算房款,由单位向李某出售,李某交纳房款后取得该房屋70%的产权。2009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后4兄弟在家庭会议上一致同意,父母的房屋由一直未婚的小弟张四继承。

  2018年,张四因病去世,但其间房屋却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张四去世后,其余三兄弟及各自家属聚在天水,经协商,张大表态放弃继承,张二将其份额转赠给张三,一致同意房屋由张三继承。同年9月,在张某生前单位的办公室,经多人见证,张大和张二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继承权转赠声明书》,并交该办公室存档备查。而张大妻女却以张大患有脑萎缩不能正常表达为由,拒绝放弃继承权。

  同时,法院查明,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在世时,张三与张四代替父母对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四生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张三为其尽了主要的帮扶义务。2017年,张某单位欲转让房屋另外30%的产权时,张四向张三说明情况后,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四两次共转款1万元,由张四以其母亲李某的名义缴纳了剩余的30%的房屋产权转让费,现该房屋的产权为100%,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原为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张某夫妇生前未立遗嘱,其继承人通过共同协商,均同意该遗产由张四继承,且该房屋也一直由张四占有使用,剩余30%的购房款也由张四缴纳,故张四为房屋的所有人,在张四去世后,该房屋为张四的遗产。张三为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张四生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张三对张四又尽了主要扶助义务,且第二次缴纳房款时,该款实际由张三给付,加之张二表示愿将应得的份额赠给张三,故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张大患有脑萎缩多年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定遗产由张三继承,由张三给付张大相应的补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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