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套路太狠 3人骗了4000多万

2018-12-10 21:44:57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万承源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近日,江宁法院判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

  2015年起,崔某、王某先后注册成立南京盛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次融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公司 ,在南京市玄武区、江宁区等地设立营业点。

  2015年至2016年间, 崔某、王某等人以上述公司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过推介会、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虚构将吸收资金用于投资辽宁省锦州市大芦花景区、投资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江苏省徐州市等地的房地产项目等,许诺到期还本并给予高额利息回报。

  在南京市江宁区骗得被害人唐某忠、乔某龙等310名社会公众存款计人民币3192.77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31.88万元。

  在南京市玄武区骗得被害人曹某珍、陈某生等97名社会公众存款计人民币3037.31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59.36万元。 唐某任上述公司江宁区营业点负责人,参与上述在南京市江宁区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017年2月至9月,王某、崔某、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崔某、王某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崔某、王某共同实施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江宁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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