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施美康药业第二次因损害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8-04-19 09:58:37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闫兆杰 字号:T|T
摘要】经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4月18日下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判决。

  经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4月18日下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判决,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用于涉案地区的环境修复,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这已是该公司第二次因损害环境公益被起诉。2012年12月19日,一则“泰兴工业废酸偷排长江连续多年”的新闻,引发社会各界关注。2013年起,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三级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向偷排工业废酸的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索赔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此案因高额的索赔费用而被称为“天价赔偿案”。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诉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其中施美康公司被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46.3042万元。

  此案的成功办理,成为江苏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之路上的标杆案件,在全国引发热议,被“两高”同时写进2015年工作报告,并入选2015年推动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

  然而,就在江苏检察机关办理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施美康公司出于侥幸心理,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明知丁某(已另案处理,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56.8万元)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将副产盐酸交给丁某等人非法处置。2015年9月18日,泰兴市检察院对以污染环境罪对施美康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戴某提起公诉,2016年7月18日,泰兴市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施美康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王某、戴某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11月28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为让侵权人切实承担其应负的环境侵权责任,泰州市检察院在积极履行指控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全面收集施美康公司环境污染损害的证据,做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准备。

  经审查: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副产盐酸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过期的情况下,明知丁某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以每吨倒贴人民币300元费用的方式,将产生的副产盐酸共计3827.81吨以销售为名抛弃给丁某等人非法处置,以上情况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戴某知晓并同意。上述副产盐酸除400吨被丁某用于生产净水剂外,其余副产盐酸及生产净水剂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均被丁某倒入扬州市江都区及泰州市境内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丁河水体中,严重污染环境。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确定,被直接倒入水体的副产盐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725.03万元。

  2015年8月25日,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社会公益组织——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发出建议,建议对包含施美康公司在内的诸多侵权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联合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回复,未表明其决定对本案所涉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2月13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施美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725.03万元,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用9万元。

  今年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庭调查,法院认定了检察院公益诉讼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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