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荣新无罪后获国家赔偿:被关1570天获赔60万余元

2018-01-21 19:18: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朝画西施 字号:T|T
摘要】因被指控强奸、杀人,云南勐腊县男子卢荣新两度被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月云南省高院改判其无罪。日前,云南西双版纳中院作出对卢荣新的国家赔偿决定。

  因被指控强奸、杀人,云南勐腊县男子卢荣新两度被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月云南省高院改判其无罪。日前,云南西双版纳中院作出对卢荣新的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1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一赔偿决定书:西双版纳中院决定支付卢荣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余元,两项合计60.9686万元。

  1月21日,澎湃新闻从卢荣新代理律师杨洪处获悉,目前卢已收到60.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对于赔偿未提异议。

  两度判处死缓,最终改判无罪

  2012年9月10日晚,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瑶区乡补角寨村民邓某(女)被发现在自家耕种的地边死亡。经警方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卢荣新。

  2014年6月9日,卢荣新被西双版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损失。

  2015年4月2日,云南高院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西双版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损失。

  宣判后,卢荣新不服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

  云南高院认为,本案一审据以定案的DNA检材提取、鉴定以及被告人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取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经公安机关在二审阶段重新侦查,发现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认定上诉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的事实、证据经查证不实,故二审宣判卢荣新无罪。

  决定书显示,卢荣新于2017年1月6日被释放,羁押期限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止,共羁押1570天。

  获60万余元国家赔偿

  获判无罪后,卢荣新提出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涉案产生的各项损失等4项共计242万余元的赔偿申请。

  卢荣新称,西双版纳中院两次错误判决起死缓,没有起到应有的司法保障作用,延长了他被羁押的期限,也给他和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直到云南高院改判无罪,澄清事实,还其清白。被羁押期间,其人身自由被完全限制,而且连基本的亲情等被无情地剥夺,逝去的年华不能用金钱衡量,儿女失去四年四个月的父爱,父母失去四年四个月的赡养。他认为,只有按258.89元赔偿标准的3倍计算每天的赔偿金,才能全面足额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被几次三番认定有罪,并且构成为常人所不齿的强奸罪,这样的罪名不仅严重伤害了申请人名誉,连家属在当地也名誉扫地,抬不起头来。”卢荣新称,在长期的没有运动和阳光的环境中生活,使他患有严重的膝盖关节炎,至今仍不能干体力劳动,所以申请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卢荣新称,希望法院赔偿委员会考虑因本案带来的巨大伤害和损失,最大程度减轻其所面临的困境,全面支持请求。

  西双版纳中级法院2017年9月7日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经该院与卢荣新协商,2017年9月5日就其赔偿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按照2017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6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58.89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卢荣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406457.3元、精神抚慰金203228.65元(406457.3元×50%),两项合计609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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