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这样的公证有效吗?

2017-08-23 12:18: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言 刘万永 责任编辑:朝画西施 字号:T|T
摘要】一份程序违规、内容虚假、涉及多套房产的公证,多长时间才能撤销?北京市民高春河的答案是:6年。

  一份程序违规、内容虚假、涉及多套房产的公证,多长时间才能撤销?北京市民高春河的答案是:6年。

  近期,北京一些老人陷入“以房养老”骗局,骗子假借国家“以房养老”政策之名,以投资返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骗取被害人房屋抵押款。

  对债权文书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为委托中间人买卖房屋的全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是骗局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受害人维权最大的障碍。某些公证人员违规执业,受害人却难以取得证据。

  历时6年,高春河取得了公证处违法公证的证据,迫使公证处撤销了违法作出的公证书。

  高春河希望,讲出自己的遭遇,能给这些受害人一些借鉴,也能让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违法公证给政府、公证机构公信力带来的损害,追究责任,完善制度,避免更多人陷入维权困境。

  痴呆老人被办理继承公证

  2010年2月,高春河的弟弟离世,留下一些遗产。由于老父当时已去世,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母亲杨某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老太太当年83岁,2002年患脑卒中,2007年被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为混合性痴呆。

  2010年7月28日,高家以杨某某患痴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申请宣告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月8日,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某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意思表示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12月9日,杨某某被海淀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3月6日,高春河得知,弟弟生前的多处房产已于2010年9月过户给了弟媳和侄子。北京市国立公证处2010年8月出具的公证书显示,母亲放弃了继承权。

  第一次知道有公证书时,高春河的第一反应是有人冒充自己的母亲——母亲文盲,且多年前被确诊为混合性痴呆,连儿子都不认识了,怎么会去申请公证,还能理解法律问题?

  高春河前往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希望了解杨继承公证的情况。拿着杨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和被指定为其第一监护人等证明材料,高春河仍被告知,必须杨某某本人到场。不得已,高春河将80多岁已经瘫痪的母亲用轮椅推到了公证处,但仍没有拿到公证书等材料。

  2011年4月,因继承权纠纷,高春河代理母亲杨某某起诉弟媳。

  通过法庭调查,高春河终于得知了公证书的具体内容。涉及杨某某的公证书共包括(2010)京国立内证字第14538号等若干份,对弟弟留下的房产、有价证券等的继承权进行了公证。

  很久以后他才知道,庭审得到的公证书,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

  公证书称,高春河的母亲杨某某、弟媳都声明自愿放弃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员将其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和解释,对于公证员的告知和解释,(两人)均表示理解和认知,并不存在任何异议。”

  一个老年痴呆的病人竟然做了公证,这样的公证有效吗?

  难以获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杨某某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前述继承公证提出异议,申请复查。

  9月13日,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2010年8月2日杨某某由儿媳陪同公证,被儿媳要求不对杨心理产生刺激,回避了高某某死亡的事实,而是采取了回旋交谈的方式征求对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意见,以此达到杨某某对儿子财产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证员考虑公证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见面谈话。8月16日,杨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将高某某死亡的事实告知了杨某某,杨表示认可并对儿子财产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复还表示,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文件,是公证实践的惯例,根据当事人的临场表现作出,是公证实践所不禁止的。因此,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不予撤销。

  继承权的官司也有了结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证书,认为杨某某于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弃继承声明时不能确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杨某某已对继承权进行了放弃处理,现要求继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请复印公证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办公证员表示对其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高春河说:“我母亲是当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这个规定,我当然有权查阅档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投诉,拨打北京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后,2012年9月13日,国立公证处只将涉及杨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高春河,仍没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这时候,高春河才知道公证书多达17份。

  在此期间,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国立公证处均书面答复称,“经研究决定,公证书并无不当之处,不予撤销。”

  北京市公证协会也作出了相同的答复。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请。

  “公证处不让你查档,找不到公证违法的证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全部败诉,像大山一样压着我们。”高春河说,“当时真绝望了。”

  二审败诉后不久,杨某某病逝。

  艰难获得的证据

  2014年5月,历经多方投诉,经公证处允许,高春河得以查阅了部分公证卷宗,观看了杨某某办理公证时的录像。他发现,录像明显经过剪辑。

  他从公证处拿到了录像的DVD光盘,随后申请司法鉴定。

  当年7月25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光盘视频存在10处不完整”。

  9月12日,设在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录像多处不连续,在12分52秒前后语义不连贯,在5分18秒时老人语音突然中止。

  鉴定报告还显示,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均为2011年4月4日11时许,距公证时间已过去半年多。

  因为这两份鉴定,2014年11月26日,高春河从公证处取得了更多的材料,包括谈话记录、国内公证案件审批报告、公证文书送达回执、杨某某家庭录像光盘一张、病历卷宗一册等。

  在这些案卷材料中,高春河发现了更多的问题。

  2010年8月2日,杨某某还不知道儿子已经死亡,当天公证员冯跃也未告知她儿子死亡的事实,杨就已经填写了公证申请表、《放弃财产权利声明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高春河质疑,一个不知道儿子已经去世的人,怎么会申请放弃继承权?

  在公证材料卷宗的病历里,高春河发现了母亲住院的病案,确诊日期为2010年11月14日和2011年1月7日,却出现在了2010年8月的公证材料卷宗中。

  这明显是后塞进去的。

  针对诸多疑点,高春河再次申请公证复查。

  2015年1月12日,国立公证处再次予以拒绝,理由是:杨某某已经病逝,高春河不是继承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因为录像被鉴定为篡改,高春河要求公证处出示原始录像。

  2015年3月3日,高春河终于拿到了原始录像。对比发现,公证处提供的光盘中删除的多处片段,均为杨某某表现明显痴呆,语无伦次,显示出没有正常认知能力的片段。

  高春河还发现,公证员伪造了询问笔录。

  如公证员冯跃问杨某某:“前两天不是上我这来过一次吗?把他们俩的财产说一下是不是?”

  录像中,杨某某呆呆地发出了一声“噢”。

  然而,询问笔录却显示杨某某回答:“好,我想起来了,我来过,这是办事处。”

  难以撤销的公证

  证据在手,高春河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国立公证处。

  在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协调下,2015年5月22日,国立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承认自己在公证受理、谈话笔录、公证书制作、公证书送达、公证档案管理等方面违反公证程序。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国立公证处承认,在接待过程中态度不好,在复印卷宗的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当事人的情形,高春河在复查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国立公证处向高春河赔礼道歉,表示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并对他们民事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复查发生的鉴定费等补偿70万元。

  当天,国立公证处向高春河书面赔礼道歉。国立公证处表示,经过复查,公证员没有向杨某某发送受理通知单以及送达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2010年8月2日,在杨某某不知道儿子死亡也未告知的情况下,为她填写公证申请表、代书《放弃财产权利声明书》、制作询问笔录,违反继承公证相关程序。

  国立公证处称,8月16日,公证员为弥补程序不规范,再次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谈话进行录像。谈话中,公证员没有告知杨某某放弃继承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违反继承公证相关程序。

  关于公证录像的篡改问题,国立公证员解释称是他人在刻录过程中进行了删减。但承认“将该录像和与该录像内容存在不相符的‘谈话记录’存入公证卷宗,违反了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立公证处承认,公证卷宗中杨某某的病历是公证员在公证办结后,当事人有异议时,公证员让另一当事人提供的,也违反了公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而在公证卷宗内《国内公证案件审批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公证员在“精神医疗诊断证明”一栏上划勾,实际没有“精神医疗诊断证明”。

  至于为什么会给一位老年痴呆症患者进行公证,国立公证处的解释是,“公证员本人陈述,通过与杨某某谈话,认为她精神状态正常,有民事行为能力。”

  国立公证处称,对于公证员执业不规范、办理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和过程,“深表歉意”。

  “我们接受调解,完全是为了得到公证处承认过错的复查决定,最终违心接受以赔偿代替处罚的条件。”高春河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在高春河看来,公证处承认了这么多违法问题,公证书完全应该被撤销,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顺利。

  达成调解协议后,高春河多次提出撤销公证书的申请。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不再就此案给予任何答复。

  “如果他们早些撤销违法出具的公证书,我就不会浪费这么多年的大好时光。”高春河说。

  难以追究的责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高春河曾就弟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该院认为,虽然国立公证处对公证员执业不规范、办理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和过错深表歉意,并真诚道歉,但并未撤销其公证文书。在不能否定杨某某放弃继承行为效力的情况下,两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该院还引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015年6月,高春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提起诉讼,以公证处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北京市国立公证处进行赔偿。“实际上就是希望撤销公证。”高春河说。

  庭审中,高春河请求西城法院对杨某某2010年8月做公证时的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4月5日,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为这份司法鉴定,2016年5月20日,国立公证处终于撤销了这17份公证书。

  撤销后,高春河多次要求国立公证处对被撤销的公证书予以公告。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但是,对高春河的要求,国立公证处未予答复,撤销也未予公告。

  2017年3月8日,高春河诉国立公证处案调解结案,因公证办理中存在过错,国立公证处一次付给高春河100万元。

  2015年8月27日,高春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警方已受案。

  高春河说,“公证处、公证员犯了这么多的错,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为什么没人追究他们的责任?”

  事实上,相关人员正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4月,针对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公证员李铁林、冯跃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实习生 刘言 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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