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兰花案”背后的法理疑云

2017-08-02 21:50:47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郭红敏 责任编辑:杨小兑 字号:T|T
摘要】因野生兰花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物种,早在2006年,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几起“兰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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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兰花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10年来,私采野生兰花者禁而不止。

  因野生兰花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物种,早在2006年,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几起“兰花案”。2017年4月19日,秦某于2016年4月私挖3株野生蕙兰被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情经媒体报道后,却引发社会热议。

  农民“采兰花”获刑惹争议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卢氏县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看到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2016年4月22日上午,卢氏县农民秦某看到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长着类似兰花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卢氏县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花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来,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之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6年12月1日在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卢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最终,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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