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医疗权益

2020-01-15 22:51: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戚亚平 责任编辑:康小君 字号:T|T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15日电(记者 戚亚平) 15日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消息:该局新近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保障新疆兵团困难职工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解决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通知》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要求落实参保补贴政策、开展门诊医疗救助、做好住院医疗救助、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合理确定病种和救助标准、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加强政策衔接。同时,提高医疗救助管理层次、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救助“一单式”结算,加快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宣传。

  据悉,新疆兵团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已参加新疆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以下人员: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各师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疆兵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补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

  同时,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病种(组)收费标准,开展大病专项救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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