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低保政策5月1日起施行 约新增低保对象2.8万

2017-04-01 21:35: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钟旖 责任编辑:靳大喜 字号:T|T
摘要】记者31日从重庆市民政局获悉,该市新修订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估算,办法修订实施后,重庆将实际新增低保对象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中新网重庆3月31日电 (记者 钟旖)记者31日从重庆市民政局获悉,该市新修订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据估算,办法修订实施后,重庆将实际新增低保对象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家庭成员方面,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修改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这是因为,实际生活中,有的子女虽然结婚,同时也有离婚、离异的情况,但他们同父母依旧住在一起,所以办法去掉了“未婚”二字。

  其次是家庭收入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办法指出,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但具体比例目前并没有统一,这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是家庭财产方面。办法明确,家庭财产若“储蓄性保险超过低保标准12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不能获得低保。此外,普通两轮摩托车不纳入机动车辆范围。同时取消了“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一项,此举是为促进和鼓励创业。

  在消费支出方面,办法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缴纳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上(含)的,不能获得低保。并取消了实际操作中不好判定的情形,如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等。

  最后,办法明确“支出型贫困可申请低保”。办法称,申请低保的家庭,除了以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还会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做出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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