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脱中别忘安全!蹦床玩家缺乏风险认识易受伤 产生损伤纠纷调解难

2020-07-05 17:56:5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伟伦 责任编辑:明晓 字号:T|T

漫画/高岳  □ 记者 徐伟伦

  □ 通讯员 李靖元

  蹦床运动正日益成为当下年轻人娱乐项目的选择之一,然而这一运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数起因蹦床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统计,在北京二中院2018年以来审理的涉蹦床案件中,50%的案件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年龄在28岁以上占全部案件的40%;所有案件都涉及人身损害,其中50%的被侵权人涉及胸椎爆裂、腰椎爆裂等伤情,导致十级以上程度伤残。

  法官提醒,蹦床经营机构应配备安全指导员,并根据消费者的运动水平进行科学引导,对存在危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消费者对于专业人员表演的高难度动作不可盲目模仿,亦不可擅自到高等级场地进行运动,以防意外。

  蹦床产生损伤纠纷调解难

  2019年7月,宫某在一蹦床公园的成人蹦床区做后空翻动作时,不料在下落过程中碰到了正在气垫区的徐某身上,造成徐某受伤。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宫某和经营方蹦床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调查后发现,所谓的成人蹦床区其实儿童也能进入,且存在多人在同一蹦床上跳跃的情况,但未见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遭受人身伤害的结果与宫某的不当行为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宫某应承担相应责任。蹦床公司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瑕疵,且其工作人员在指导宫某进行动作时,未注意周边环境,未对在气垫区内活动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对徐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看护未成年人过程中,亦存在疏漏,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酌定宫某、蹦床公司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除了蹦床经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外,还涉及第三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告诉记者,通过分析,发现所有案件中蹦床经营机构均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此外,一旦纠纷产生,矛盾就很难化解,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仅有10%的案件达成调解,大部分原被告就责任比例、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达成一致,且分歧较大。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