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 北京立法为医院安全提供解决方案

2020-04-06 18:06:2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赵丽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在此次《草案》中,引人瞩目的一项规定便是,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对此,郑雪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公共场所当然可以设立安检,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医院是否有必要设立安检系统。

  “安检在机场、车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涉及违禁物品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而医院的复杂性在于,医院有好多门,重重安检会让病人感觉不愉快。我认为,如果医患关系和谐,就没有必要建立安检制度。”郑雪倩说,虽然法律赋予了公共场所的权利,但是各个医疗场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决定是否需要安装安检门。

  郑雪倩认为,安检制度不仅强调安装安检门,也意味着对重点人物可以进行检查,“《草案》还需要对此进一步细化。医患矛盾不能完全靠安检解决,安检只是一个手段。在全社会的人还没有达到能够自我约束自我防御的情况下,必要的措施还是需要的”。

  对于安检制度,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各级各类医院都进行安检没有必要,有些医院也负担不起,建议在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比较集中的医院进行安检就可以了。

  “其实这些意见在《草案》中已经考虑到了。《草案》规定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办法接受技术安检的可以进行手检。这是对医院这种特殊场所的考量,在具体的执行中也一定会考虑到,在落实执行过程中保证不会影响病人的诊疗安全。”邓利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邓利强同时提醒,应该注意的是,关于医院安检制度,如果有例外,就会出现整个制度措施的缺口。

  邓立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草案》所包含的是一切医疗机构,起初的资金等投入应该是医院可以接受的。社区或者级别不高的医院,都是可以从行政财政中列支的。特别要强调的是,医生的生命价值比钱更重要。增加人员开支或负担不能和医生的安全进行比较。”

  再次强调一键联动

  执行力度亟须加大

  同时,此次《草案》明确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联动处置。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在医院设警务室并非此项立法创制,国家和北京多年前已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北京也已在绝大部分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了共计101家警务室。但从实践效果看,有的警务室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与医院保卫部门的有效联动还不够密切。

  “医院的监控可以帮助警察快速取证,现场处理,这是联动的好处之一。监控可以和公安局直接联系,这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没有必要将纠纷双方带到警局,可以直接进行处理。”郑雪倩说。

  在郑雪倩看来,目前,虽然赋予了医院保安一定的权利,但是保安和公安还是有很大区别。公安有执法权,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一些大的问题需要公安到现场进行训诫处理。而保安起到保护作用,在一些小问题上保安就能够及时处理。尤其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保安更是发挥了强大的作用。

  此次《草案》关于警务室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一键联动”。“过去其实这项制度更多的是联而不动,同时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力度不够。而现在是高速有效地快捷处理,有联有动。”郑雪倩说。

  “《草案》还强调了保安人员的执法免责。过去,医院发生问题时保安没有执法权利,因此保安在处理时很难把握度。现在在立法上给予保安权利,面对不法行为,保安及时制止是免责的。”郑雪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郑雪倩建议,公安机关和医院应该共同制定一系列标准,“比如,可以制定一些预案,规定在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案。如果在这些具体规定下进行演练、培训,就可以进行高效地处理,警察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就能够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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