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9时35分许,张志超在母亲和律师的陪同下,走出淄博中院,重获自由。 判决书 律师谈张志超案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团主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案件的疑点非常明显,首先从判决书上来看就是很明显的错案,判决书认定张志超作案的时间是三分钟,2005年1月10号早上6:20~6:23,他在这三分钟内完成强奸、杀人、藏尸,还要跑下楼,然后跑100多米穿过跑操的人群去买钥匙,并把锁换了,并且还要交代王广超不去报案,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 根据唯一一个指证张志超的证人王某的证言来看,案发地点是在南楼宿舍的旁边,王某说当时听到女生的喊叫之后,他披上衣服就往外跑,出来就看见了张志超,短短十几秒,张志超更不可能完成判决书上所写的这些作案过程。 另一个需要确认的细节就是,死者高某是否在那个时间和地点被害。从尸检报告来看,高某的尸体非常新鲜,不像是死亡一个月之后所呈现的状态。另外,根据证言高某失踪时所穿的衣服为红色棉袄,蓝色裤子。而尸体则穿着黄色棉袄,白色裤子。因此律师团认为高某没有在失踪后很快遇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