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卡未出境却在国外被盗刷超5万元 持卡人起诉银行获全赔

2019-09-16 21:12: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秦艳飞 字号:T|T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与银行卡盗刷相关的案件,一审判决银行向持卡人支付存款损失及利息。

  据海淀法院网9月16日披露的消息,因认为自己持有的银行借记卡被他人盗刷,持卡人李先生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人民币54115.11元及利息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银行向李先生支付54115.11元及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原告李先生诉称,自2006年起他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一直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该银行卡。2017年3月14日早上,其收到银行手机提示短信:境外消费授权成功,授权金额为3808.48美元(冻结人民币26393.91元);随后又收到银行另一条手机提示短信:境外消费授权成功,授权金额为4000美元(冻结人民币27721.20元),而当时李先生身在北京家中,卡就在李先生手中,且没有任何泄露密码的过失行为,李先生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遂马上到最近的ATM机上进行验证并到派出所报案,同时及时在银行进行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处理以防止损失扩大。2017年3月15日,银行从李先生账户分别扣划已冻结资金人民币27721.20元和26393.91元。李先生认为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已经和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尽到保护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 因银行不同意赔偿银行卡全部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银行辩称,密码由李先生完全占有、控制,银行无法干预李先生对密码的使用和处分,在发生交易时,银行通过后台交易处理系统履行了审查银行卡磁条上的信息及密码正确性的义务并兑付,属于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境外交易需要先进行预授权,需要完成全部交易待持卡人的确认才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根据李先生的涉案银行卡明细可知,李先生在日常用卡中频繁使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各种交易,还存在异地交易等情况,因此类第三方支付系统均不属银行开办的业务,李先生使用支付宝及财付通的时间节点与争议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正好发生了重合,李先生无法证明争议交易不是李先生自己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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