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盗窃案 因DNA鉴定牵出掩盖17年拐卖儿童案

2019-09-09 17:23: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唐荣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听到消息后,家住同村的朱某迅速赶至钟某某家。原来就在两年前,朱某3岁多的外孙因大人照顾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伤心欲绝。一直对女儿抱有内疚之心的朱某夫妇,看到健康的小达后甚为喜欢,经过商量,自作主张决定代女儿女婿收养小达。

  200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一张托付抚养契约,约定钟某某同意将小孩托付给朱某一方抚养,朱某向钟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原来的抚养费用,契约中还写明如果此事有拐骗行为,由钟某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某收到钱款后,按张某的要求支付了3000元奶粉费。

  本案因案发时间相隔甚久,加之当年侦查技术手段有限,且部分重要证人已去世或离开深圳不知去向。现有证据虽能证实3名被告人实施了为获利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在他们“坦白”的背后又潜藏了几处侥幸,尤其是张某的供述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推说年纪大了不记得,导致在孩子转手的部分细节上仍存有疑点。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力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精心部署,多管齐下,积极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取证,并帮助被害人正确维权,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3名被告人都辩称当初是为了自己收养才留下小达,后面因为经济实在困难才转送给别人,不存在拐卖儿童的“有出卖为目的”,张某甚至还提出了两名新的目击证人加以佐证。

  承办检察官当庭作出有力控诉,在普法的同时击破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案发当年张某和钟某家中各有4名小孩,且都有男孩,张某当时家庭月收入为1500元左右,钟某某夫妻俩的家庭月收入浮动在500至1000元之间,抚养自己的小孩时都捉襟见肘,因此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从传统思想方面,都没有收养小达的合理性。

  小达前后在两人家中停留的时间仅为29天左右,钟某某等人却向朱某收取超出自己月收入近10倍的金额,作为名义上的“原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2010年3月两高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17条,应当认定钟某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开庭后,检察院、公安机关又马不停蹄,就张某庭上提出的新证据展开新一轮调查取证,侦查人员还远赴重庆,找到了张某口中的两名目击证人。经核实,他们案发时并不在现场,他们所说的证言实际上是张某在一年前突然打电话告知的情况。而这个时间正是小达的真实身份曝光之后。即该证言实为事后串供,并不具有现场目击的真实效力,法院未予采纳。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张某及其辩护人面对这份调查结果,未再提出新的辩解意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定钟某某、张某英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英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 唐荣 通讯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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