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支付宝微信施行盗窃 这类案件应该如何认定?

2019-05-21 19:39:5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珍珍 责任编辑:风华 字号:T|T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的兴起,更加隐蔽和复杂的新型盗窃犯罪也逐渐滋生。2016年至今,河北省广平县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利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实施盗窃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正确认定新型电子支付盗窃犯罪,须要结合这类案例的盗窃特征,具体分析判断个案性质。

  当前,新型电子支付盗窃案件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利用技术漏洞,盗取他人账号,窃取财物。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邮箱或淘宝账号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利用被害人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盗窃他人财物。还有行为人截获并转移被害人手机短信,从而获得验证码,进而对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盗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是利用亲密关系借用手机,套取账号密码盗取财物。此类作案方式对行为人技术能力要求较低,故占比相对较高。三是利用电子支付透支功能,进一步扩大损失。为吸引客户消费,现在电子支付方式往往都给予客户一定的透支额度,并且使用透支额度的门槛很低,使用方式快捷。由此,只要行为人获得被害人的支付宝、京东商城等支付账号及密码,即可使用被害人的“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在网络平台套现或消费,扩大被害人的损失。四是作案迅速,事后删除记录不易被察觉。因这类犯罪作案方式平和隐蔽,可以在被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内转移财产,而行为人转移财产后通常会删除转账或交易记录,这对于不常用电子支付方式消费的被害人来说,难以及时报案。当被害人发现其账内资金被划走时,对于谁有作案嫌疑已经无从想起,这给发案与破案都带来了阻碍。

  对新型电子支付盗窃案件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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