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记录使遗漏的犯罪事实和嫌疑人浮出水面

2019-04-25 10:47:24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哲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日前,河北省磁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蔺某、张某等7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梁某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案管系统将案件分给磁县检察院检察官王永刚时,案由是盗窃。案卷显示,2017年6月至7月,邯郸某物流公司司机蔺某共四次伙同押运员张某驾驶油罐车,将磁县一化工有限公司从山西购买的煤焦油,经寇某介绍以低价偷卖给梁某,随后向油罐车内加与煤焦油相同吨数的水,回到磁县一化工有限公司后,寇某联系该化工有限公司取样员李某,由李某送检提前预备的煤焦油样品,煤焦油样品检验合格后,卸车入库。

  通过查阅案卷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永刚发现了一个细节:嫌疑人赃款交易均通过涉案司机蔺某银行转账。王永刚意识到,这可能并非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于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查清司机蔺某所办银行卡近两年的交易记录。

  经调查,蔺某银行卡转账记录显示,两年间有多笔大额交易,且收款方均系同一人。王永刚和侦查人员顺藤摸瓜,通过收款方的交易金额、交易时间逐次排查,最终确定近30笔可疑交易,遗漏的犯罪事实和嫌疑人浮出水面。

  “你是否借过嫌疑人蔺某的钱?”

  被追加的嫌疑人葛某低头说:“没有。”

  “为什么两年间蔺某给你转账4次,每次金额都在3万元至5万元?”

  葛某不语。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王永刚和检察官助理曹莎亲自深入企业,多次与某化工有限公司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蔺某、寇某等人的劳动合同、派车记录单、交接班记录、油库操作记录等大量证据。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又发现了蔺某、寇某等5人犯罪事实26起,新增犯罪金额203万元,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葛某等3人。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蔺某、寇某等7人的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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