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最新进展:公交坠江打捞遗体全过程 重庆公交坠江瞬间曝光 坠江公交15人失联

2018-12-06 09:22:00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摘要】重庆公交车坠江的第5天,官方公布了原因,引来了一片骂声。谁也不曾料到,真相竟是如此。一名漠视规则的女乘客,在发现自己错过下车地点后,要求司机停车,在遭到司机拒绝后情绪失控,开始对司机进行打骂。

  事发录像

  行车记录仪重现事发场景

  事故发生当天,万州警方曾发布通报称,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此次事故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29日,两段事故发生现场视频被曝光。据一段对面来车的行车记录仪拍摄画面显示,事发前22路公交车行驶正常,但行至桥中时公交车突然向右转向并越过实线,随即撞向一辆红色轿车。视频总长21秒,其中公交车突然转向到最终坠江,过程不超过5秒。而在另一段公交车同方向车辆行车记录仪拍摄的画面中,公交车转向更加明显。虽然变道后曾与其他小轿车相撞,但并未降低速度,而是径直冲向桥边。

  重庆公交坠江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解读:遇难者家属该向谁请求赔偿?

  那么,这起事件中,谁为此事件负责任?遇难者家属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公交公司是否也要承担责任?为此,正义君采访了律师,一起来看看他们的解读吧!

  1、这起事件中,谁为此事件负责任?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此次事件中既有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从目前通报大案情来看,公交车司机和女乘客两个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女乘客多次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这种行为,极容易造成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而司机被攻击后,他可以停车报警,但他却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双手离开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所以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责任主体有三方,公交公司、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遇难者家属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可以向女乘客刘某的家属请求民事赔偿吗?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杨文战律师:从乘客家属索赔的角度来看,造成事故的双方都有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他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公司负责。女乘客同公交公司有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她已经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赔偿责任,只能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人赔偿了。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因为无论从乘客保险的角度还是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角度,还是从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对于遇难者家属是最为可行的,当然,国家也高度重视,我们也看到相关的善后工作已经有序进展。

  3、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吴世柱律师:一是基于《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起事件因司机的行为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以由赔偿权利人选择一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最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方式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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