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机构须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

2018-10-12 16:00:14 来源:人民网 作者:周芬棉 责任编辑:王一 字号:T|T
摘要】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监管机制,规范从业机构基本义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机制,规范从业机构基本义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监管模式。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

  《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即遵循风险为本方法,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机构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部门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应依法收集客户必备要素信息,利用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客户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明确规定从业机构的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

  明确要求,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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