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红领巾”事件涉事广告主和制作人被立案调查

2018-09-29 22:29: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姜东良 徐鹏 责任编辑:秦艳飞 字号:T|T
摘要】 “万达红领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今天了解到,菏泽市当地有关部门已对涉事的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立案调查,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被解聘。

  万达的行为理受道德谴责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说,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是用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是中国少先队的标志,代表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怀,本案中,虽然学校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将发放的红领巾全部收回,但广告主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亵渎了中国少先队的荣誉,伤害了中国人民朴素的爱国主义情感,理应受到严重道德谴责。

  “红领巾在未成年的孩子心中具有崇高的意义和神圣的价值,如今商业广告堂而皇之地印在红领巾上,会使孩子们误认为红领巾是广告的载体,就是广告的工具,这扭曲了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极大伤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说。

  新闻曝光后,万达的这种行为引起了网民们的极大愤慨,大家纷纷在各大网站留言。一位网友说:“万达广告特新颖,居然侮辱烈士血,广告做到红领巾,靠烈士来促销,烈士鲜血染国旗,国旗一角做红领巾,广告做到红领巾,创意想的真新颖。”

   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从法律层面上讲,对于红领巾的使用,是有规章约束的。

  记者查阅发现,《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少发[2005]20号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红领巾作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象征和标志,有严格的制作和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菏泽万达广场在红领巾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向小学生发放的行为,违反了红领巾的制作和使用规范,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这位检察官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红领巾制作和使用的严肃性,对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少先队的凝聚力、弘扬无产阶级革命传统有重要意义。

  菏泽市工商局广告科邬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主要涉及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两个主体。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万达在红领巾上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广告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邬科长说。

  本报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记者 姜东良 徐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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