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业绩行贿“税官” 房屋中介被判缓刑

2018-04-16 18:12:09 来源:人民网 作者:徐莺歌 陈珊 责任编辑:田小介 字号:T|T
摘要】为使没有购房资质的客户顺利过户或减免税款,身为房屋中介的牛某和同伙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9万余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万余元。

  原标题:为业绩行贿“税官” 房屋中介被判缓刑

  为使没有购房资质的客户顺利过户或减免税款,身为房屋中介的牛某和同伙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9万余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牛某为使丰台区镇国寺某处房屋在购房人无购房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过户,向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高某(另案处理)进行请托,由高某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核房屋过户材料的职务便利,违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被告人牛某给予高某等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12年,为使丰台区星河苑等7处房屋违规减免税款,牛某伙同于某(另案处理)给予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税务所主任科员傅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由傅某利用其审核房屋纳税申报材料、出具缴税发票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上述7套房产减免税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行贿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牛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今年3月26日上午9点50分,牛某被带上法庭。牛某说,为了帮助客户省税,自己可以取得佣金才进行行贿,在一审判决后家人代其补缴税款,自己也认罪悔罪,但对一审未判处缓刑有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牛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牛某主动替三户涉案房款的相关人员补缴税款的证据,牛某共计补缴28.9万余元,滞纳金26.2万余元,证实牛某积极补缴税款。由于牛某当庭已经认罪悔罪,不再坚持被诱导行贿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对其未使用缓刑并无不当,综上,牛某构成行贿罪的事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鉴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牛某说,自己对所犯的罪行主动自首,并且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交代,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愧疚。自己的行为对国家造成了损失,也给家庭带来负担,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社会,希望审判长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但是自己认为一审法院判重了,应当判缓刑。

  牛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罪名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牛某在一审宣判前一直取保候审,有自首情节,在办案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诚恳积极,无人身危险性,具备缓刑条件。牛某在一审宣判前主动为房屋出卖人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在被关押后其家属也积极筹措资金,补缴了3处房产的税款共计55万余元。牛某如果可以判处缓刑,在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协调买卖双方补缴税款,来弥补国家损失。综上,法院认为牛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议法院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徐莺歌 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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