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拟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防止“校园欺凌”

2018-03-13 12:15:01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王俊 张维 王煜 陈鹏 王梦遥 沙雪良 责任编辑:秦艳飞 字号:T|T
摘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此外,相关立法还应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比如针对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作细化设计;而在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可以增设“社会服务令”,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

  昨日下午,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小组会议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校长马景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解决校园欺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手段。

  马景林认为,对于校园欺凌还是要分类别讨论。像淘气、恶作剧式的问题,要通过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而性质恶劣的,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

  举措

  辽宁校园欺凌将被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高院等在内的11个部门,联合印发一份名为《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的文件,对校园欺凌现象“亮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文件中将“校园欺凌”这一概念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同时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通过在学校中加强教育,在家长中开展培训,以及定期排查等手段,处理校园欺凌。

  辽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文件下发后,辽宁省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都将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的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教师、教职工、社区代表和家长代表以及校外专家,高中阶段还将吸纳学生代表。

  此外,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为保证实施效果,教育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学进行不定期检查。在处置流程上,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启动调查,在10日内进行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而复查工作则需在15日内完成。

  “在处理过程中,学校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如果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且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将对校长和班主任进行问责。”上述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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