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行刑衔接”小议

2018-01-23 12:29:06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孙娟 责任编辑:黄伟佳 字号:T|T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数据,2009年,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数是78788起,而作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数是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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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成为威胁人类良好生存状态的重大问题。环境污染治理已经引起社会各层面的广泛关注,国家层面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但基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存在环境司法保护功能疲软的现象,这与环境污染类案件“行刑衔接”存在的诸多问题密切相关。本文旨在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试图提出完善建议。

  立法梳理

  到目前为止,关于“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初具规模,但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的专门性规定则较为有限。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13年6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降低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门槛,打击此类犯罪更具可操作性。2013年12月,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认识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为执法联动配合工作奠定基础等内容。具体到上海市层面,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规范移送程序,完善移送机制,其中对案件移送的标准和证据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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