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而走男司机肇事浑然不知

2018-01-21 15:18:50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楠楠 张雨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摘要】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私家车司机赵先生在对一起交通肇事不具有认知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几天后,当交警找到他时才恍然大悟。保险公司辩称赵先生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逃逸,提请免除商业险理赔责任。

  原标题:驾车而走男司机肇事浑然不知

  俗话说,不知者不为过。私家车司机赵先生在对一起交通肇事不具有认知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几天后,当交警找到他时才恍然大悟。保险公司辩称赵先生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逃逸,提请免除商业险理赔责任。经过法院两审,最终判处赵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9日,赵先生驾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车辆损坏。赵先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称,由于天色已晚,赵先生当时没有觉察到事故的发生,就自然驶离了事故现场。同月23日,当交警找赵先生调查取证时,才发现其轿车右侧有轻微剐擦痕迹。2016年6月4日,浙江省临海市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2017年5月17日,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金某将肇事车主赵先生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索赔损失。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赵先生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依据保险条款规定,应免除商业险责任。这就意味着,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赵先生承担。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免除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给金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赵先生赔偿给金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

  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代理人指出,假如赵先生明知发生事故而逃离现场,那么在交警找他查询取证前理应及时修复自己车辆右侧的划痕,以达到掩盖事故和逃逸的真相,因此赵先生不属于肇事逃逸,且警方也没有认定事故中有逃逸的情形。

  台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逃逸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认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也就不构成逃逸行为。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先生明知事故,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先生逃逸不当,赵先生上诉的理由成立。

  据此,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相关赔偿责任,赔偿金某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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