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风波再起 苏稻产品被判停止在多家电商销售

2017-09-25 09:45: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韩肖 责任编辑:欧阳珏 字号:T|T
摘要】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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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节临近,南北稻香村之争却再次升级。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发布消息称,在本案诉讼期间,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作为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考虑根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大可能性,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依据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知产北京”发布的裁定结果显示,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上述多家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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