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显示的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图据受访者 判决书称,为掩盖罪行,李玉前白天照常上班,并打电话给亲友称谢初明母子不见了。当晚天黑后,李玉前找到孟某红,叫孟一同来到他家,并告诉孟他已经将谢初明母子杀死,要孟帮忙处理。随后,由李玉前用其家中的菜刀,孟某红协助,将谢初明母子的尸体分解为若干块,装在四个编织袋内,并将部分尸块装于背箩内,由孟某红背到炼铁二号高炉,丢弃于运料皮带上传送到高炉内焚毁,李玉前则打扫房间。孟某红从高炉返回李玉前家,将剩余的尸块分三次转运至炼铁女单身楼304室,又用背箩背到炼铁二号高炉连背箩丢弃在运料皮带上传送至高炉内焚毁。 一审判决书称,李玉前原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杀害其妻儿的犯罪事实与所供述的杀人手段前后一致,且有被告人孟某红供述称李玉前告知其杀了谢初明母子,“二人供述能相互印证,不属孤证” 图据受访者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在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 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六盘水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书(左)及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右) 图据受访者 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