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做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情: 他纠集指使6人,将17岁少女张某某及其女性朋友杨某某带到夜总会包房内,轮番对张拳打脚踢,还用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甚至逼迫张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然后用肘猛击张的头部。 次日凌晨,孙小果等人将张、杨二人挟持到一家啤酒屋,在公共场所又对张、杨进行毒打,再一次逼张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几边缘,用手肘击打张的头部。 凌晨4点左右,孙小果等人又将张、杨二人带至昆明饭店门口,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导致张昏迷。孙小果的两名同党临走时还解开裤子,将尿冲在张的脸上。 云南法制报1997年11月28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