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疑获得永久居留权门槛的过低 通过对比,仍然可以看出从办法到条例,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条件在降低。 1、删除了无犯罪记录的条件 此前《办法》则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也就是说,新《条例》删除了“无犯罪记录”这一条件。 2、人才条件降低 2004年的《办法》明确申请永久居留资格需要是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连续4年以上。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3、投资门槛降低 2004年的《办法》之中投资额需要在国内投资200万美元。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为1000万人民币。 虽然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并明确的列举了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一些条件,但由于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使得很多人担心不规范操作的风险太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