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粤军!广东紧急立法为防控提供法治支撑

2020-03-07 11:29:07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胡妍 责任编辑:赤子 字号:T|T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以来,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相继专门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决定,解决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需求。

  《决定》六大亮点解读

  《决定》共分为七条,条文采用列项规定的形式,分别从总体要求、政府职责、基层责任、个人义务、法律责任六大方面作了规定。陈永康认为,本次《决定》的一系列规定,有六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明确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或中间宿主,先后指向了蝙蝠、穿山甲等野生动物,SARS的中间宿主指向果子狸。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关键时期,《决定》明确提出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分别对野生动物的交易消费、食用以及有关违法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明确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是《决定》一大亮点

明确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是《决定》一大亮点

  针对广东省部分群众爱吃野味的陋习,为阻断疫情发生和病毒传播,提倡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在三处对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作出规定。第四条规定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列举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亮点二:强调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和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

  “疫情防控时期,个别地方擅自出台一些应急管理措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像这种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应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还要请示上一级政府方可实施。考虑到这些问题,就更加明确要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陈永康说。

  据了解,近日,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 实施“网格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因此,决定在第一条明确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另外,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

  亮点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置。

  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最大限度支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赋予政府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十二个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相比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这次《决定》对县级以上政府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界定,明确了12个领域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规章、决定、命令、通告等多种形式呈现。

  亮点四:强调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是当今世界公认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要求,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亮点五:强调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在社区,要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决定》第三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在防控力量布局、网格化管理、重点人员摸查、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健康监测、清洁消毒、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另外,《决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陈永康表示,“乡镇政府在防控力量布局方面还要注意一些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还有在网格化管理,重点人员的摸查等方面都需要明确基层的责任。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要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到城乡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也是我省的一个特点。”

  亮点六:加大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针对目前疫情防控期间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加强依法惩治力度,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决定》第六条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决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九个方面的列举,包括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故意隐瞒经历,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滥食野生动物,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惩戒。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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