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有着多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工作经验的王振律师对此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首先:房屋中介合同是一种典型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中介取得服务费用的前提是提供了合同订立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续约前,房屋与租客已经建立合同关系。续约时,房屋中介也无需再提供服务。因此,从居间合同上考虑,续约时再交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不少中介公司为房东提供房屋租赁代理服务,中介可以向房东收取费用。本案中,中介公司接受房东的委托代为出租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东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房东委托中介公司出租房屋,双方可以约定服务费用。但是,中介公司直接将委托服务费用转嫁给租客,从法律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北京率先发布文件 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签订合同。 在中介费问题上,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中介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中介费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在新规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多少中介费,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