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调查】广东生猪屠宰法规亟待完善

2019-01-16 20:11:34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麦婉华 责任编辑:杨小兑 字号:T|T
摘要】《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明显漏洞,引起基层政府部门困惑。记者采访了多个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该法规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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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释“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产品供应范围成为了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中的法律缺失。这也造成了一些私宰点、小型生猪屠宰点跨区域销售的灰色地带。

  中国小康网独家专稿 记者麦婉华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在实践中存在明显漏洞,引起基层政府部门困惑。记者采访了多个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该法规亟待完善。 

  作为日常的食用肉类,生猪屠宰管理与质量安全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小康》记者最近在广东省采访时多次遇到下面类似问题:不少基层干部反映,当地市场有大量非当地县(区)屠宰的猪肉批发零售,导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并由此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   “当地市场有大量异地B类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的猪肉批发零售。”但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商贩拿出《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说,“这上面没有说不让我们异地销售啊”,法规的漏洞影响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常执法。

  据了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为A、B两类,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其中,B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并绝大多数设在乡村。其特点是生产方式落后,管理松散,效率低下,产品质量安全系数低。而A类屠宰厂则普遍采用了先进的自动化屠宰设备,生产效率较高。另外,A类屠宰厂一般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和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小康》记者了解到,在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提到,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说明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产品供应范围,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并没有说明。因此,如何解释“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产品供应范围成为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中的法律缺失。这也造成了一些私宰点、小型生猪屠宰点跨区域销售的灰色地带。

  多省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专门规定

  国家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提到,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不少省、市都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提出了符合当地需要的规定。

  2012年6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当中提到,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待宰间、屠宰间和必要的手工屠宰工具;(二) 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四) 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的基本设施;(五)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除了对小型屠宰点的规模、人员进行规定外,《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对于供应范围也有明确规定。《办法》表示,偏远地区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

  另外,市一级如长沙市对于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立与供应范围也有规定。《长沙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实施方案》提出,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县城以上城区不得设立小型屠宰点。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供应当地市场,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也有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严格规定,对供应范围、设置地点都有要求。《办法》提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仅限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城市周边地区不再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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