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胜明认为,从此案情节来看,首先,公交车上乘客众多,又是在桥上行驶,乘客刘某击打的是司机头部,并且在击打行为之前已经有长达5分钟的激烈争执。刘某作为正常人应该认识到,进一步的身体冲突可能引发司机的强烈反应,可能造成大量乘客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此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同的危险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样,作为公交车司机,具有平稳驾驶、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在遭遇野蛮乘客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停车,驱逐乘客下车或者报警等待民警处理。在此案中,虽然最先动手的是乘客,但司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驾驶席上与他人互殴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所以,司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毫无问题的。”丁胜明说。 此外,丁胜明还提到另外一种可能,如果是司机在遭遇野蛮乘客时故意歪打方向盘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应当完全归责于司机,此时乘客原则上不需对肇事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如果乘客之前的行为本身已经具有高度危险,仍然可能就这种危险单独成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类似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争执的事情不断见诸媒体,如何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呢? 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之前这类冲突发生后要么是被及时制止,要么就是万幸没有酿成重大事故。所以谈到此类事情时,公众更多的是停留在舆论谴责,但其实对其中存在的公共危害的认识是不到位的。 “万州公交坠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公众要明确地知道,这种行为不仅是要受谴责的,而且很可能将造成重大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公民的相关法制宣传和教育还有待改进和提升。”程德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