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坠江打捞遗体全过程重庆公交坠江最新进展 15人失联13具遗体被打捞 公交坠江瞬间曝光

2019-01-11 17:34:52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柒月 字号:T|T
摘要】11月2日上午,万州公交坠江事故原因公布,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黑匣子曝光了事发时的冲突视频。当事女乘客遭人肉搜索。


  双方互殴行为涉嫌犯罪

  官方在公布事故原因时也说明,当时在公交车上互殴的双方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功群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指行为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抢劫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说,公交车是一个公共的环境场所,人员流动频繁,公交车的行驶安全事关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客观行为上分析,此案中司机冉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车辆的行驶安全涉及当时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但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二人发生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由于事故的直接原因系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互殴致车辆失控,二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对于刘某与冉某斗殴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丁胜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中。一般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是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是实害犯。

  “通俗点说,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成立从结果上只需要具备危险即可,行为人在主观上也只需要认识到危险性,不需要追求或者放任产生实际损害;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也必须追求或者放任上述实际损害的发生。”丁胜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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