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网约车司机绕路 乘客因怒殴驾驶员被捕

2017-05-25 14:36:40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张玉荣 韩文华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讯 记者 张玉荣 通讯员韩文华 原本只是带着儿子女儿等家人外出办事,却因乘坐网约车途中与司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司机殴打至伤,导致触犯了刑法。近日,暴力殴打司机的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悉,这已是该院今年办理的第二宗发生在网约车领域的刑事案件。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禅城区一名公司职员。今年2月9日,他准备带着一家四口去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身份证,出门后张某在华远东路附近用“优步”叫了辆私家车。当车辆行至华远东路和绿景路交界十字路口时,张某认为司机孙某行驶的路线不对,于是行车途中先后多次质问孙某认不认识路?孙某答复根据导航应该是这个方向,错不了。张某供认,当时孙某还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让他心里极其不舒服。他随即警告对方“你这样的服务态度,我会投诉你!”在行政服务中心附近下车后,张某气呼呼掏出手机对着车辆拍照,还用力踢了一下车辆的右前门位置。此后又挥拳击打孙某面部致其受伤,才带着家人离开。经初步鉴定,张某伤情属于轻伤以上。

  视角:当前网约车犯罪领域的四个特点

  近年来,发生在网约车领域的刑事犯罪屡见报端。最常见的现象包括:交通违法频发、驾驶员对乘客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导致市民乘车安全无保障等。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正式实施。新政对网约车驾驶员准入、专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网约车性质和报废、网约车价格机制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要求驾驶员需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对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正式出台,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结合禅城区检察院目前办理案件情况,国家新政出台后,网约车领域案件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仍需引起重视。

  特点一:司机与乘客口角之争易诱发激情犯罪

  驾驶员和乘客分别对乘车路径、收费等问题意见不一引发争端。乘客情绪愤懑之下基于人多势众等人员和心理优势,临时起意对网约车司机实施暴力殴打、打砸车辆等行为,严重侵犯了网约车司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今年1月,该院同样还起诉了一宗网约车司机被乘客召集多人群殴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7日,被害人邓某在驾驶私家车提供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在禅城区南庄镇罗格市场附近搭载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行至杏头市场。周某支付22元打车费后,无故怀疑司机邓某绕远路,要求邓某退还打车费用。遭邓某拒绝后,周某当即打电话叫来蒋某、舒某一起追打邓某,并持砖头对邓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后邓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共计5410元。2017年1月,禅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蒋某、舒某依法提起公诉。

  特点二:客运双方存在严重信任危机激化矛盾升级

  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两宗案件均是因乘客单方怀疑司机绕路引起,反映出乘客对网约车司机运营服务的专业性存在较重疑心,对网约车司机运营服务中的微小瑕疵容易产生怨气、怒气。面对乘客质疑,网约车司机和乘客如果缺乏理性沟通的态度和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则可能将小事升级为流血事件。

  特点三:司机遭受侵害后通过网约车平台维权困难

  网约车司机身份定位模糊,受到侵害后无法认定工伤,难以通过网约车平台获取赔偿。如蒋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邓某获取赔偿途径即为法院主持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而网约车平台则未对司机进行救济补偿。

  特点四:网约车平台管理与互联网服务需求存在断层

  与网约车提交注册的高效便捷性相反,网约车平台在互联网领域普遍存在事后应对机制疲软、刚性措施不足等问题,未能真正将事后服务与事前服务协调关联。如禅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两宗案件,乘客怀疑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均未通过专车平台进行维权,而是直接针对网约车驾驶员采取简单粗暴的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付出的代价十分沉重。

  解析:新政背景下 规范网约车管理的四个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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