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限购政策2017:这三个区域今日起限购限贷

2017-04-24 11:27:54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余力 责任编辑:禹瑞丽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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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个区域限购限贷

  中国小康网讯 余力 4月23日晚间,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从4月24日起,宁波市将在海曙、江北和鄞州施行区域限购限贷政策,各金融机构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通知》,按照“综合施策、分类调控”原则,宁波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江北、鄞州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江北、鄞州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通知》提出,增加住宅有效供应。2017年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28公顷,比上年供应量增长26%。《通知》要求,各地应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大区域,各地应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优化供地结构,提高适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完善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当溢价率达到100%时,自动转入竞配保障性住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全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同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每户100万元调整为每户80万元,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每户60万元。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禁止捂盘惜售或一次性开盘后不同区域房源采取差别优惠等形式的变相捂盘惜售。同时建立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通知》提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对企业和楼盘的巡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

    以下为通知全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但近期也出现了部分区域市场过热、房价上涨偏快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综合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住宅有效供应

  (一)2017年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028公顷,比2016年供应量增长26%。各地应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大区域,各地应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优化供地结构,提高适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已出让土地专项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增加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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