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限购政策2017:主城区三区限购 外地人限购1套

2017-04-19 09:27:05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余力 责任编辑:禹瑞丽 字号:T|T

  兰州限购.jpg

兰州限购 网络图

  中国小康网讯 余力 兰州市17日晚间公布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措施,并开始在兰州市主城区三个区实行区域限购,并明确相关调控政策有效期为五年。

  按照兰州市政府最新公布的调控措施,兰州市开始对主城区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和安宁区实施区域限购,包括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中兰州市户籍家庭已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非兰州市户籍家庭有一套及一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在限购区域内再购房。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2017年4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根据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以及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调控组〔2017〕2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实行全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

  实行商品房“一房一价”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开盘销售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二)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实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在限购区域内执行差别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其中,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兰州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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