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社区服务醉驾就能免刑?专家:并非“买刑”

2017-12-11 09:01:4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彭 波 责任编辑:秦艳飞 字号:T|T
摘要】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因处理方式引发社会热议。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针对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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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慧卿绘(人民视觉)

  嫌疑人完成30小时社区服务后,浙江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做公益能否免刑?(新闻看法)

  本报记者 彭 波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因处理方式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针对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张某醉驾构成犯罪,没有起诉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

  针对有关质疑,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在张某肇事当天,公安机关就将其刑拘,直到11月10日张某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张某醉驾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完成了公益服务,因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应维新说,这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所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起诉的合理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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